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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别再起外国名 播音员主持人行业规范细化
2006-3-29  来源: 转载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出台后,记者从广电总局总编室得到了准则的全文。广电总局的有关人士表示,《准则》明确规定:“违反本准则的播音员主持人,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准则》要求,播音员主持人不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播出内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此外,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

    在形象方面,要求播音员主持人树立良好的声屏形象,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形象设计要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不盲目模仿境外和外国人的形象,不用外国人的名字作艺名。自尊自爱,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要有公众人物的自觉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较常人更为严格的监督;确立正确的公众人物观念。尊重观众、听众,热情礼貌地对待观众、听众;不以个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寻求利益,谋求优惠、照顾和方便;在涉及个人的纠纷中,不以强调个人工作身份和个人知名度影响、干扰和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在廉洁方面,除了坚决制止播音员主持人拍摄广告外,还要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牟取私利;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访对象的任何钱物。不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不私自从事未经本单位批准的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工作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每日新报 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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