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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字资深,扬州(今江苏扬州市)人。
曾受教于王安石,进士及第,任定远县(今安徽省定远县)县尉,秀州(今浙江省嘉兴市)判官。熙宁二年由孙觉举荐,召至京师,谏官李常问他:“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如何?”李定说:“民优之,无不喜者。”后由王安石荐于皇帝,历官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御史林旦、薛昌朝奏说,李定不孝,不服母丧。改集贤院校理、检正中书吏房。
元丰初年,召拜宝文阁待制、同知谏院,进知制诰,官御史中丞,上《国子监敕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元丰二年(1079年)同舒檀制造了“乌台诗案”,将苏轼投入大狱。哲宗时,司马光执政,新法人士先后被贬,知青州,移江宁府,谪居滁州。元祐二年卒。李定于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无余财。是故死之日,诸子皆布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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