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生于1968年,大学学历,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目前正在主编“首放实战系列丛书”第一部“首放板块实战技法”,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在长期的证券市场研究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实战分析理论和投资理论,对证券市场运行有敏锐洞察力和较为精准的把握。开创性的在国内首开板块实战研究先河,在板块、个股实战机会研究方面处于国内咨询机构领先水平,预测出了众多的市场热点和多次大的行情。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著名的股评“名嘴”变成了“黑嘴”。
曾做过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曾因推荐股票被誉为“股市名嘴”。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亿元罚没款。
简 介
1989年至1998年,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1998年至2001年,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汪建中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赵玉玲投资20万元,持股20%。
2002年10月,北京首放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汪建中和赵玉玲分别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持股比例维持不变
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开出包括有史以来最大罚金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北京首放总经理汪建中因被认定操纵市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这笔总额超过2.5亿的罚没款目前已上缴国库。
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亿元罚没款
慈善事迹
2007年1月份,汪建中捐200万元给安徽省高河中学发展教育,并在08年2月份捐资360万成立安徽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来捐助贫困失学儿童。
违法事实
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汪建中为北京首放的大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十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处置,汪建中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四川长虹”“*ST夏新”“深康佳A”“上海贝岭”“士兰微”“新疆天业”“重庆钢铁”“马钢CWB1”“武钢CWB1”“长江电力”“马钢股份”“一汽夏利”“一汽轿车”“五粮液”“中国铝业”“包头铝业”“金证股份”“北大荒”“中信银行”“红豆股份”“好当家”“中信证券”“中国石化”“华泰股份”“深发SFC2”“万科A”“伊利CWB1”“申能股份”“皖通高速”“梅雁水电”“民生银行”“三佳科技”“中海集运”“上港CWB1”和“吉林化纤”等38只股票和权证。
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处罚结果
经过调查和审理,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汪建中非法所得125757599.50元,并处以罚款125757599.50元。
同时,按照《证券法》第226条的规定,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鉴于汪建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