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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2006-3-5  来源: 转载 

    一、商标概述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譬如,我们比较熟悉的白酒商标“茅台”,人用药品商标“同仁堂”,饮料商标“健力宝”,就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凤凰”标志则是区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和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日益增多,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一些生产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有别于他人的标志,目的在于区别商品的出处,通过逐步建立商标信誉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货。所以,区别性是商标的一项基本功能或称本质特征。但是,要使消费者认牌购货,仅靠商标自身的区别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来保障。因为,在同一市场上,若不同的生产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会在公众中引起混淆,使消费者选购商品时难分彼此,商标也就失去了其基本功能--区别性。因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商标应当只由一家企业注册使用,其他人不经允许不得使用。这就需要确立和保护商标的专用权,需要商标法律制度,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了商标法律。

   
    二、我国商标立法的变革

   
    我国最早的商标法规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该章程是由当时任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的。章程颁布后,并未能够开展全国性的注册业务,仅在津、沪两海关受理商标挂号,报商部备案。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时,挂号商标有25900件,几乎全部是外国商标。北洋政府虽然设立了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但由于政局混乱,商标工作难有建树。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一部《商标法》,并于1935年作过一次修订,但在动荡不安,内忧外患的旧中国,商标工作难有较大的发展,从1927年至1948年,注册商标只有50000件。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领域内较早的立法之一。暂行条例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制度,采取注册与否遵行自愿的原则,但受保护的仅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予保护。
   
    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家全面实行计划经济,企业渐渐脱离市场,商标权作为专有权、财产权的意识日趋淡薄满标属于质量监督标志的观念逐步增强。1957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全面注册的办法,要求所有使用的商标都要进行注册。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更使商标成为商品质量监督的一种标志,而基本上不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文革”期间,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被疏散,商标资料严重受损,到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前,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实际上已经中断达9年之久。
   
    从1979年11月1日起,全国商标集中注册制度正式恢复,商标管理工作也开始受到重视。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确立了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率先拉开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序幕,标志着我国商标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从此,我国商标工作逐步走上稳定有序的发展轨道。1993年,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使我国商标法制进一步完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商标工作的成绩令人瞩目,注册商标数量与日俱增,截止1997年底,有效注册商标已经从1979年的3万多件,迅速上升到近86万件(详见下表)。

    三、《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任何法律的制订都有其明确的立法目的,体现于条文中就是法的立法宗旨。对于一部部门法来说,其立法目的一般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直接目的就是法的立法任务,即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最终目的则是从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出发对立法的总要求,与统治阶级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在第一条,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宗旨。从该条可知,《商标法》的立法任务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的信誉;《商标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标法》的立法任务是由商标的性质所决定的。商标是商品的经营者使用在商品上的一种标记,用来识别不同的经营者。所以,对商标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确立、保护商标专用权,使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不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这样,就可以使消费者通过识别商标来区别不同的生产或经营者,从而选择自己信任的商品。既然消费者通过商标来选择商品,经营者为了让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就势必要努力提高商品的质量,降低产品的成本,搞好售后服务,以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这样就实现了《商标法》的直接目的,而成本的降低、质量的很高,既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在客观上也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发展,这也就实现了最终的立法目的。
   

    四、《商标法》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商标法》在商品经济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它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借助于商标的作用,可以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争夺消费者,而争夺是靠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因素来进行的。谁的产品好、服务好,谁的商品信誉就好,消费者就会优先选购其商品,这样商标信誉好的企业其经济效益就好。但是,要让消费者记住和识别特定厂家的商品,最好的办法就是借助于商标。因此,商标法律制度诞生了。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注册人或使用人以商标专用权,这样,我们在不同的消费时间、不同的消费地点见到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时,我们就可以断定该商品来自同一企业。如果以前使用该商品时觉得不错,此次选购时就可能仍选择这种商品。人们之所以用商标来识别商品的来源,是因为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其在商品上最引人注目,其识别作用强于企业的名称或其他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营者使用商标就如同运动员在运动场上编定统一的号码一样。运动场上的裁判员通过编号来区别运动员,对其竞技进行裁判;而市场上的裁判员--消费者则通过商标来区别商品,用自己的购买行为对商品进行裁判,进而对其经营企业作出评判。如果说运动员的编号是体育竞赛的秩序之一,那么,商标就是市场竞争的秩序之一。建立了竞争的秩序后,为了取得竞争的胜利,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改善生产条件,节约劳动消耗,以争取消费者,赢得竞争。作为赢得竞争的标志之一就是商标的“出名”,即商标成为“名牌”。所以,为了能够取得较好的效益,商标出了名的企业就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不断创新,以保“牌子”不倒;商标不出名的企业就会不断改进质量,以使自己的商标也能够成为“名牌儿”。这样,通过竞争在客观上可以达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标法》十几年的实施证明,建立商标法制,保护商标专用权对于促使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品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确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确立,越来越多的企业增强了竞争意识,也越来越重视商标这个竞争工具的作用。使用商标,注册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已成为许多企业的自觉行动。通过使用商标建立企业的信誉,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企业的信誉,已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创立了自己的驰名商标,如“长虹”、“海尔”等,大大增强了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但是,社会上总有一些人想不劳而获,他们在经营中不思在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上下功夫,而总想借助别人的商标信誉,也就是假冒他人的商标来推销自己低劣的商品。对此若不加以管理,久而久之,那些信誉好的商标就会因大量的假冒而失去光彩,即所谓的“倒了牌子”,失去对顾客的吸引力。一旦如此,这些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就会被严重挫伤,也就无心去创新,去提高产品质量了。因此,贯彻《商标法》就是要保护商标专用权,以打击假冒商标等商标违法活动,保护公平竞争,从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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